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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服务机构复工需要注意什么?……权威指南来啦!
时间:2020-03-11  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摘要:近日,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就业等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做好隔离的残疾人和亲属隔离的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残疾人照护机构人员复工复产的社会需求,为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残疾人服务机构稳步有序复工,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照护专业委员会制定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复工护理照护防控措施指南》,供机构复工照护人员参照执行。

  受疫情影响

  残疾人服务机构延迟复工

  暂停线下服务

  目前

  随着疫情防控的深入

  全国各地也陆续复工复产

  那么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复工了吗?

  复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复工照护人员如何防护和管理?

  照护人员工作时防护要求有哪些?

  遇到紧急情况如何处置?

  ……

  来看看权威指南怎么说!

  近日,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就业等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做好隔离的残疾人和亲属隔离的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残疾人照护机构人员复工复产的社会需求,为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残疾人服务机构稳步有序复工,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照护专业委员会制定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复工护理照护防控措施指南》,供机构复工照护人员参照执行。

  哪些机构可以复工?

  复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复工的基本原则

  一

  1、判断风险,确定复工时机,避免盲目复工。机构应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情况、自身条件、服务需求、提供服务的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复工的风险,选择复工时机。

  机构应依据防控风险实施复工,人员不流动或流动性少的机构可安排先复工,即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的机构/区域原则上可先复工。根据本地区疫情控制的总体情况和安排,逐步恢复日间照料、康复的机构/区域复工。建议在疫情完全控制后,提供入门服务的机构才能复工。

  2、机构复工应分批次、分步骤、有序复工,防御的重点是预防机构输入性传播的发生,即由机构工作人员、残疾人及家属对机构输入的风险。

  3、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可行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工作场所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

  4、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防控能力以及应急能力。

  5、复工前确保疫情防控物资齐备。

  6、机构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新冠肺炎相关防疫知识和防护技术的人员。

  二

  照护人员如何防护?

  复工前需要隔离吗?

  机构复工照护人员的防护管理措施

  1、所有照护人员均必须进行健康排查,建议非本地人员复工前按照国家防控规定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隔离期间每日早晚监测体温,实行健康状况报告、设置可疑症状报告电话,照护人员出现发热等呼吸道症状时,及时向本机构如实报告。

  2、复工前对照护人员进行防控制度、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等知识技能的线上培训和严格考核。

  3、加强机构内照护人员的日常管理。

  尽可能对照护人员采用封闭式管理,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防控风险;或提供相对固定住宿场所,做好上下班途中的防护;居住在本地家中的照护人员,应有明确的上下班防护要求(“两点一线”路线要求)和健康监测(早晚监测体温)。工作时间合理用餐管理,做到错峰就餐、分散用餐、独立就餐。对就餐、居住、日常生活的场所和就餐用具、垃圾等按要求进行消毒。加强对照护人员个人防护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4、提供安全、清洁的环境,协助做好机构环境的防控。

  机构应根据防控的需要划分照护活动的区域,疫情期间避免组织残疾人集体性或聚集性活动,若必须组织集体性的活动,应安排在相对开放的空间,人与人间隔距离至少1米。

  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公共环境每日消毒2次,工作环境根据活动频率可增加消毒次数,或随时消毒。

  注意工作场所的自然通风,不使用机构内中央空调。

  5、规范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注意处理好被照护残疾人的生活垃圾和排泄物。

  工作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如何做好个人和残疾人的防护?

  三

  照护人员工作时的防护要求

  1、照护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前,自觉接受体温监测,体温正常方可进行照护工作,避免带病工作。若出现发热症状要立即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不得进入工作场所,根据身体情况及时就诊及隔离。

  2、照护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前,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控,提供服务必须戴口罩,穿工作服,如特殊需要,可以穿特殊防护工作服。

  3、做好手卫生。

  每次照护服务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洗手。

  照护人员在岗接触每一位残疾人之前和之后均应正确洗手。

  手污染或处理污染物品应及时洗手。

  必要时可戴手套,戴手套并不意味着替代洗手,该洗手时需要更换手套,避免接触感染。

  4、正确佩戴和使用口罩。

  可参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佩戴口罩需同时遵循手卫生原则。

  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未接触过疑似或者确诊患者且外观完好、无异味或脏污的口罩,回家后可放置于居室通风干燥处、以备下次使用。口罩变形、弄湿弄脏及有异味时须及时更换。

  5、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6、正确解读媒体信息、坚定战胜疫情的信心;积极乐观,必要时可寻求线上专业人员指导。

  四

  照护人员工作注意事项

  1、照护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有义务指导残疾/残障人做好疫情防控。

  用多种方式促使残疾人认识、理解新型冠状病毒主要传播方式为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

  促进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纸巾遮住口鼻,用过的纸巾放入有盖的垃圾桶内。

  协助残疾人做好个人防护。对于意识清晰、需要协助的残疾人,照护人员可协助其做好防护(戴口罩、洗手等)。

  戴口罩期间应注意观察残疾人的情况,避免发生意外,特别注意残疾儿童、智力障碍及表达障碍的残疾人,避免发生窒息。

  排队、活动、吃饭等多人聚集时,应使残疾人保持安全距离。

  2、尽可能实施一对一照护活动;若同一房间有多位残疾人,应合理安排间隔距离,做好防护,减少接触。

  3、应做好残疾人个人体温及呼吸道、消化道和全身症状监测,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发热:平静状态下,达到37.3摄氏度及以上,可判断为发热。

  干咳:指咳嗽无痰,或痰极少且不易排出的表现。

  乏力:表现为自觉疲劳、肢体软弱无力、精神不济、懒言少语等。

  4、注意调节残疾人心理情绪,出现心情不佳、心慌紧张、睡眠不佳等问题时,需要引起重视,及时上报。

  5、精神残疾人照护的注意事项。

  加强对精神残疾个体家属或监护人疫情期间防控风险和防控知识的健康宣教、知情协议。

  对机构内康复环境进行适当调整,避免人员聚集。

  加强活动间歇期环境和器具的消毒和记录。

  严格分餐、固定餐具和餐具消毒。

  对精神残疾儿童或认知障碍的老年人患者,避免外出;不能耐受戴口罩的残疾人,以被动防护为主,即做好父母、家人和看护人员防护来间接保护残疾人;可相对固定照护人员,照护人员尽量不外出;照护人员接触残疾人时应戴好口罩;照护人员在接触儿童的玩具、餐具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交流玩耍、提供康复训练前后均应洗手;不能与残疾人共用餐具,喂食时避免用嘴吹食物,避免用嘴尝试再喂给残疾人;照护用品和康护器具每次使用后均应及时消毒,并做好登记。

  6、注意合理安排残疾人锻炼,不建议多人集中锻炼,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和医护建议适当活动、提高身体抵抗力。可以在观察区域做一些简便易行的运动。

  7、注意合理膳食。

  8、残疾人乘坐电梯时的注意事项。

  尽量选择人少的时候乘坐。

  均须戴口罩,如残疾人不能或拒绝戴口罩,应选择电梯内无他人时单独与残疾人乘坐。

  电梯内避免进食或喝水。

  多人乘坐时彼此应保持一定距离。

  尽量避免用手指皮肤直接接触按钮或电梯门。若发生碰触,避免碰触口、眼、鼻,并及时洗手。

  9、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初期应严格做好残疾人家属探视的管理

  10、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就医诊疗注意事项。

  对于急症或危重症患者,仍需到急诊尽快就医,注意做好防护。

  对于慢性病稳定期的患者,则尽可能减少去医院就诊次数,可以采用线上咨询

  五

  应急情况处置原则

  1、照护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当立即上报机构负责人,启动机构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暂时隔离并及时去定点医院就医。

  2、机构内按照防疫的要求进行密切接触者的排查,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分类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可对其所在的办公室、生活场所进行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环境及物品进行消毒。

  3、做好发现疑似病例后的应对处置。照护人员中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对共同生活、学习的一般接触者进行风险告知和14天隔离医学观察,设置专人负责与接受隔离的照护人员或其亲属进行联系,掌握其健康状况。

  4、机构内的其他应急问题,按照机构的常规处理,注意考虑防疫的要求。


来源:综合残疾人研究、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照护专业委员会等 省残联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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